第一条 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填写《仪器损坏和丢失记录表》,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贵重设备报学院和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
第二条 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第三条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第四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五条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仪器损坏丢失记录表
实验室名称 | 实验房间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仪器损坏和丢失情况 | 日期 | 当事人及见证人 |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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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验室名称:1)地质工程实验室、2)岩矿综合实验室、3)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4)水文与地下水工程实验室、5)地理信息系统实验室;2.由当事人填写仪器损坏和丢失情况,由1-2名见证人签名。3.由实验室管理老师先签署初步处理意见。4.本表填好后报送学院实验中心,贵重设备损坏或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报送学院。5.按照《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