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实验中心的院长的领导下,由实验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条 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其余仪器设备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中心下属各实验室。公用设备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指定专人兼管。各分实验室的仪器由分实验室主任或分实验室指定人员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使用、移动、调换、拆卸、借出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应落实到存放位置、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种仪器负责人对每种仪器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中心负责汇编成册,相关老师和学生可借阅。部分贵重、精密设备应对学生进入实验室前进行使用培训。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编号。
第六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查合格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仪器。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
第七条 全部大型仪器设备都要由仪器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维修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资料完整无缺,并作为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实验中心建档妥善保管。
第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并组织及时维修,要求自己能解决的故障应及时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
第九条 仪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 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由实验中心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