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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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和学校相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2017年新增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第二条 我院原则上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和储存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特殊科研需用,需严格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学院在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其他化学类物品时,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如下:

 1、学院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学院院长,第二责任人为学院分管实验室副院长,第三责任人为学院实验中心主任,第四责任人为学院实验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各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及易制毒化学药品进行分级管理。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开展实验教学和课程的,实验指导教师为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应结合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项目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3、科研团队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科研活动的,团队负责人为安全直接责任人。

 4、硕士、博士生的科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导师为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购买管理

 第五条  申请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老师,应填写《贵州大学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详细填写使用用途,使用责任人签字确认,学院易制毒药品管理员和学院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级公章,由学院实验中心统一交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到有学校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确因科研需要,必须在实验室内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责任人应提交国家认可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必须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科研情况报告、使用储存设施和地点的安保措施说明、相关管理制度、责任书和应急预案等材料报学院审批,再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的,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购买申报的易制毒药品后,移交给学院实验中心管理,实验中心由易制毒药品管理员统一入库、存放。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的老师,由实验指导老师到实验中心进行登记领取;科研团队进行实验的,由团队负责人指定两名团队成员专人领取;研究生进行科研实验,由指导老师指定两名研究生实行专人领取。

 第九条  学院库房和各科研团队药品柜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必需配备专用储存装置,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做好实验标示、实验记录和药品使用记录,形成实验档案资料。其中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的,须有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未使用完毕的易制毒化学品若短时间内不再使用,需交回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记录和使用台帐应保留5年备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帐应保留2年备查。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中心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进行自查并做好相应记录。自查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确保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安保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有丢失或被盗等事故,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主管领导,由学院及时做出处理并负责通知学校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使用人不得私自处理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废弃物。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由学校实验中心定期统一收集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制造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非法传授或变相传授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易制毒化学品。违者将依照学校有关文件,追究责任单位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帐物不符的,责令停止实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事故,有关部门或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学院将依据有关文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