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气、废液、废渣,必须按照规定排放和处理。各学院(部、中心)督促所属实验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类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三废”处理实施细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学校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一条 废气的处理
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对有毒气体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条 废液的处理
1、各实验室应配备储存废渣、废液的容器,实验所产生的对环境有污染的废渣和废液应分类倒入指定容器储存。
2、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使PH 达到在6~9 之间后排放。
3、有机物废液,集中后进行回收、转化、燃烧等处理。
4、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试剂进行实验。
第三条 废料的处理
1、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2、不溶于水的废弃化学药品禁止丢进下水管道中,必须集中到焚化炉焚烧或用化学方法处理成无害物。
3、碎玻璃和其他有棱角的锐利废料,不能丢进废纸篓内,要收集于特殊废品箱内处理。
4、实验动物尸体必须集中焚烧后,深埋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