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学校对教职工考核的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核组织及考核内容
1、由党委书记和院长组织领导,成立学院考核小组,各教研室为考核实施单位,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审定,并与教职工本人见面。
2、凡在职教职工均须接受考核。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职务晋升、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
3、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岗位职责和聘约任务为依据,教师考核本年度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态度与教学效果、教书育人等方面情况。干部、教辅人员参照学校规定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1、自我评价
教职工对照本人工作职责,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教师着重总结教学计划实施及教学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教案的制定、教学资料的准备、作业的批改等)教学效果、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情况。
2、同行评价
教师由同行对教学水平、教学态度、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等进行评议。
3、学生评价
学生对教师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工作态度及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普遍问卷式调查方式)。
4、党政工作人员和教辅人员除个人总结、本部门群众评议外,在适当范围内征求师生意见。
三、其他
1、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民主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凡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者将报主管部门批准,不再继续聘任,交人事处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