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研室职能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认真抓好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承担和落实本教研室应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组织好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抓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完成教学文件、资料的建设工作。根据各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编写实验、实习指导书,课程论文(设计)指导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依据教学大纲和要求认真命题。
第三条 抓好教材建设。教研室要选定好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编写实验实习指导书,对使用统编和自编教材的课程,要注意不断更新内容。组织力量编写参考资料或补充讲义。有条件的教研室要发挥优势,自编教材(包括多媒体教材),争取公开出版。
第四条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并形成制度。如组织教师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学习、讨论、研究;进行教材分析;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组织试讲,互相听课,交流教学经验;检查教学质量;开展调查研究和教学实验;进行专题性教学改革等。
第五条 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组织教师认真完成讲课、辅导答疑、习题课、课堂讨论、作业批改、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六条 做好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注意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教研室对研究生培养的集体作用,保证研究生的质量。
第七条 组织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结合学科特点,配合学科建设与发展,确定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注意开展校内外和国内外的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八条 定期组织学术活动,经常探讨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活跃学术空气,进行学术交流,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学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发挥学科优势,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集团承包等社会服务活动,以促进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教育与经济的结合。
第十条 根据院师资培养规划和总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工作。组织制定教研室培养规划和个人进修提高计划,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注意建立师资队伍的合理结构,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相对稳定。教师进修贯彻“在职为主、结合工作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注意在教学、科研实践中培养锻炼教师。同时也要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和考察)。
第十一条 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抓好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与管理。对青年教师要实行导师制,导师要对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和学习提高全面负责,并进行具体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过好教学关、科研关和实践技能关。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室内所有人员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积极参加劳动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的人选由院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上报,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教研室主任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勇于改革,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懂得教育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善于联系和团结群众,发挥集体效能。
3.对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严谨,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科研工作经验。正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副主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4.有较强的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力
1.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教研室的贯彻执行。
2.负责制定本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和总结执行情况。学期或学年未向全室人员作教研室工作总结报告。
3.领导和组织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质量检查和考核。每学期检查性听课至少10次以上。
4.组织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编制教学日历,选用或编写教材(包括实验实习指导、参考教材等),组织课程考试命题,并负责审批。
5.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活动,抓好课程建设工作。
6.为青年教师配备好指导教师,协助学院抓好学科梯队建设。
7.与党支部配合,协助搞好教研室的思想政治工作。教研室的重大工作,应与党支部协商,取得党支部的支持。
8.定期召开教研室会议,贯彻和实施学院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意调动和充分发挥教研室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形成团结协作的风气。经常向学院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9.对教研室各项工作有随时检查的权力。如调阅教师的讲稿(或教案)、不通知的检查性听课、检查教学日历与实际教学进度是否相符等。
10.在不违背学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制定教研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会议制度、听课制度、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教学档案、资料和教具管理制度等。
12.对本室人员的配备、调入、调出、调整、晋升职称、提升工资和奖惩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力。学院应尽量尊重教研室主任的意见。
13.对本室经费的使用和分配有决策权。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每学年未,教研室对每个成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工作态度),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质量和成绩,进修提高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采取先自评后集体评的办法,考核评估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评选先进、职务评聘、选派出国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在任期内,要有规划和目标,学院定期检查教研室规划实施情况和教研室主任职责执行情况,作出评价,作为评选先进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院定期对教研室进行评估。对先进教研室予以表彰、奖励,对差者予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