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进一步优化教学师资队伍,激励我院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的优秀教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结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开展的优秀教师评选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表彰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名师从2015年开始进行,每年开展优秀教师(参照教学名师的评选办法)评选,每次评选优秀教师10名左右,评选名额控制在学院总人数的10%以内。连续两年评选为优秀教师的人员,可以作为教学名师的候选人,参加学院的教学名师评选,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5名,评选名额控制在学院总人数的5%以内。
第三条教学名师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教学名师及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系(部门)承担教务处下达的本科教学任务的在职在岗教师,原则上受聘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教学名师评选的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团队及协作精神。
2. 长期从事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每学年必须系统主讲1门以上课程,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聘任岗位要求的学时数,教学工作规范严谨,近三年内无教学差错或事故,聘任岗位考核合格以上。
3. 课程内容安排合理,条理性强,能及时把国内外教改成果以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教学内容新颖,信息量大;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受到广泛好评,近3年在学校及学院组织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中获得良好以上。
4. 课程讲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调动学生潜在的能力,给学生以深刻的创新熏陶;全面关心学生成长,教书育人效果显著,在教学工作上得到学生好评,学评教为良好,积极指导本科生参加大学生创业及创新项目。
5. 重视教学队伍建设,积极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指新进教师及助教)不断提高授课水平,作为课程主讲教师对形成合理教学梯队、良好教学团队作出积极贡献。
6. 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研究取得优异成绩,近三年主持一项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术期刊发表教改论文一篇以上,或参编正式教材一部以上,且个人撰写内容不少于2万字。
7. 近三年作为主研人(前三名)获得校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
8. 作为校级及其以上精品课程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
具备上述1、2、3、4、5条,并具备6、7、8条之一者,可作为教学名师及优秀教师候选人。
第三章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学院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教师评选,每2-3年组织一次教学名师评选,在当年的9月份进行。
第七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推荐名额等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教学名师及青年优秀教师候选人名额按1:2比例推荐。候选人填写《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优秀教师申报表》,附相关支撑材料交所在系(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写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各系(部门)组织本单位教学名师及优秀教师的初评、推荐工作,并按期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学院成立评选“教学名师”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院长及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科、办公室、学生科、系(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教学名师”及“优秀教师”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学院“教学名师”评委会,根据《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采取定性和量化相结合的方式,按1:1.2的比例向学院推荐。院党政联席会根据评委会推荐意见确定荣获教学名师人员及优秀教师名单。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一条对获得院级教学名师的教师每年给予奖励津贴,并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考核晋职、晋级和评选先进的依据。学院对“教学名师”每年给予10000元奖励,学院对“优秀教师”每年给予5000元奖励,授予“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教学名师”或“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优先支持教学名师及优秀教师参加国内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和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在职称晋升及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十四条择优推荐校级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教学名师及优秀教师应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承担教学改革、教学研究项目,努力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年提交教学改革及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教学名师每年指导1-2名青年教师,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学院将举办全院性的教学名师示范讲座,推广教学名师的教学经验,宣传教学名师的先进事迹。
第十八条教务科负责教学名师及优秀教师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教学名师及优秀教师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未履行职责,或出现教学事故及其他违纪行为的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经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可以取消其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称号,停发年度奖励津贴。
第十九条教学名师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重新参加评选,不能自动延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