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学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本科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实行实验室开放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是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院、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二章 教学实验室开放的条件和形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本科学生的开放。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时间的业余性: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作,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2、内容的课外性:开放实验项目的内容必须属教学计划外,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或是对全院学生的专业知识训练和能力培养。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自选实验项目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自选实验项目型开放实验:学生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和兴趣爱好结合我院实验室条件,拟定实验项目、实验计划、实验要求等,向学院实验中心提交申请。申请经学院审核后进行公示。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第六条 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是面向本专业高年级本科学生。我院老师根据自己的科研项目情况向实验中心提交招揽实验室助理要求,实验中心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开放研究项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毕业论文(设计)也可作为开放实验项目。
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主要是指SRT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各种学院和学校主办的科技竞赛等,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联系相应的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章 教学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实验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实验中心组织实施,学院教学科研科和学生科协调完成。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报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和9月进行。
第九条 SRT项目、创新创业项目、毕业论文(设计)需要申请开放实验室的,可通过教务科,各系统一向实验中心下发实验项目清单。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提前对学生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和实验仪器设备操作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要到学院实验中心进行登记,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结束后,也要到实验中心登记,实验中心管理人员要确认相关实验仪器设备完好。
第十二条 学生每次进入开放实验室要进行登记,使用仪器设备要填写使用记录,实验结束后向实验中心提交一份实验报告存档。学校和学院立项的大学生科研项目还应向教学科研科提交成果,各种科技竞赛、社会实践项目向学生科提交成果。
第四章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自行开发、研究、制造是开放实验室的重要任务之一。指导教师要积极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和开放仪器设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提高开放实验教学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所有大学生开放实验项目都要有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实验项目设计上的指导,要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
第十四条 实验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实验方案和准备情况,对于没有实验方案的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学生实验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等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等,应填写《仪器损坏、维修和丢失记录本》,报实验中心处理。
第五章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每学期3月和9月关注“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教师拟开放实验项目,了解开放项目内容。两周内根据网上公布的各开放项目的时间、地点,结合自身情况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网上报名。
第十九条 学生自主设立实验项目的,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同意,学院批准后可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条 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的同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2此者,将取消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第六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可列入实践性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每年都有开放实验的项目供学生选择,并作为教学质量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根据《贵州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学生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贵州大学实验室运行经费申请表》获取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学院优先推荐参加各级科技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