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单价低于800元的仪器设备与耐用品为低值耐用品。
第二条 仪表类低值耐用品由设备保管负责人总管理,工具类和器件类低值耐用品由各分室负责管理,并入分室账。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要做到账物相符,设备管理员定期与各分室管理员核对。
第四条 新进低值耐用品及时入账。
第五条 低值用品一般不外借,确实需要外借的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登记,并按期归还。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补充,保证实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