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4-28 浏览次数: 34

 第一条  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第二条  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单独存放,指定实验室双人专项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做到“四无一保”。

 第五条  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第九条  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