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校友总会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9-11-25 浏览次数: 103


贵州大学校友总会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会章程


第一条 贵州大学校友总会是经贵州省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贵州大学校友总会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分会,是贵州大学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科学发展的理念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为母校的建设服务,为校友的交流提供平台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场所在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办公楼内

第五条  本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在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

)举办有利祖国、有益社会、有助母校的各项活动

)鼓励校友为国家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促进母校与地方科技合作做出贡献;通报校友在各条战线上取得的成就

第六条  校友

(一)本会校友分为校友个人和校友单位。

)凡在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包括贵州工学院地质系、贵州工学院资源工程系、贵州工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被上列单位聘为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均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校友个人;

()校友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并提出申请;

3、拥有校友个人10人及以上。

第七条  校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校友组织机构建立中,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会长和副会长必须在校友单位中选举产生。

2、对校友会工作可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阅读校友会的有关材料或出版物并参加有关活动

(二)义务

1、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加强与母校的联系,反映校友们对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母校筹资办学,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5、校友单位每年定期向本会缴纳会费壹万元整。

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

第十条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校友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由学院院长出任)、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由学院副院长出任)、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本会会长及常务副会长为本会共同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会基金财务负责;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名誉会长交校友代表大会决定。

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及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校友代表大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校友会的经费:

1、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划拨;

2学院资助;

3校友资助

4其他友好人士的捐赠;

5、校友单位会费

第十条  会刊:会刊定名为《贵州大学校友总会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分会校友通讯》,会刊主要内容:学院动态学院历程专题报道、校友情怀学术精华、读编往来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经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审查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