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体系,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贵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所授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按招生录取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贵州大学接受教育并达到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一)达到毕业要求的在校研究生;
(二)获得毕业证书24个月以内的毕业研究生;
(三)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办法由我校国际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学位申请基本条件是学位申请人申请相应学位的基本条件,学位申请人需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达到学院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积分要求,方具有学位申请资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博士学位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七条硕士学位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被解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创新成果标准
第九条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与创新性,并以贵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为在校期间完成;
(二)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并以贵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为在校期间完成。
第十条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标准及认定办法详见附件,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授位分数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申请学位积分为0.75分及以上,其中至少包含学术创新及科创竞赛积分1.1、1.2、1.3或1.4对应积分0.25分
(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申请学位积分为0.5分及以上,其中至少包含学术创新及科创竞赛积分0.25分,专硕的实践成果按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三)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须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按照ESI学科分类标准)的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申请学位积分为3分及以上,其中至少包含含学术创新及科创竞赛1.1或1.2对应积分2分。
(四)专业型博士研究生:
资源与环境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实践成果,参考教育部印发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后申请博士学位,须达到《贵州大学专业型研究生学位申请积分条件》中的“专业型博士学位”授位积分要求。
第十一条署名要求。
(一)毕业研究生发表创新成果,第一单位应署名为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喀斯特地质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贵州大学)。
(二)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共同第1作者仅认可排名第一作者),导师需作为通讯作者,以下情况之一视为第一作者:
1、学生不能做第一作者的中文期刊,若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为导师,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则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CNS期刊,共同第1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贵州大学研究生,可以按照学院的实施细则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 导师审核
导师负责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审核工作,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实践水平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并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或实践水平明确是否同意学位申请。
(二) 培养单位审查
学院依据学位申请人思想政治品德鉴定结果和导师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提供的创新成果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学科范畴、撰写规范、学术道德、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进行审核,综合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和创新成果是否达到培养目标和学位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与答辩
除涉密论文外,所有学位论文在评阅前,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一)评阅
对通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者,学院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我校评阅结果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评阅成绩的时效性为12个月,若申请学位时评阅成绩超过时效性要求,需重新送审。
(二)答辩
学院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答辩或实践成果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硕博连读的博士生,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未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的要求,但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水平已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审核同意,且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可申请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经过答辩并通过者,可申请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四)学位论文评阅方式、评阅结果使用及答辩结果使用等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对申请人的评阅情况、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质量、创新成果等进行认真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经审核认为合格的,报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合格缓授学位的,论文须至少修改3个月后并重新答辩申请学位;作出不授予学位建议的,报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四)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作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下文发布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但未获得学位的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在毕业后24个月内取得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要求的创新成果,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核其学位申请时,应重新评估其学位论文质量,作出是否需要修改、重新送审评阅和答辩的决定;超过期限仍未能取得符合相关学科要求的创新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授予撤销与申诉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其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 学位授予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培养单位或导师应长期保存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使用的实验及调查数据、图表等原始记录。
第二十条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博士、硕士的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学校档案馆在保存博士学位论文时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七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质量保障体系,持续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院按《贵州大学校内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贵州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二十五条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学校学术复核有关办法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具有第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情况者,在满足基本授位要求成果积分的基础上在校期间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或发表一篇SCI2区及以上的文章,或成果转化100万元以上,或离校(毕业)后24个月内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可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学期根据校历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研究生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安排。对于因特殊情况导致全校研究生无法正常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安排按学校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使用国家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鼓励和支持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用非中文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须另附不低于5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硕士学位论文须另附不低于3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三十条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同时符合学校关于提前答辩规定的优秀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24级开始执行。2024级之前入学研究生以当年入学时的学位申请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审核专业学位学位办返-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专业型研究生学位申请积分条件.xls
审核-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学术型研究生学位申请积分条件).xls

